2011年4月18日星期一

我看“打黑唱红”

继打黑之后,重庆又开展“唱红”的运动,而且这种唱红的活动大有全国展开之势。我在潜意识里抵制、厌恶打黑唱红这种社会运动,但是却无法用言语表达这种厌恶的来源,或者用理性逻辑分析这种现象有何不妥,暗自苦恼。今偶有小感,记述如下。

中国经常发起类似“打黑”这样的在各个领域的社会运动,比如治安方面的“严打”,市容市貌方面的“集中整脏治乱”,商品质量的“315打假行动”, 解救被拐卖儿童妇女的“打拐”等,这种不可以持续的一波又一波的运动式治理,可能在短时间内会有一定的成果,长远看来,根本达不到治理的目标,一阵风过后,又恢复治理之前的情形,只能在一次次的循环中瞎折腾。

从法治的角度看,这种运动式的治理恰恰反映出一个国家法治的不成熟,甚至是反法治的。法律为一维持社会秩序的工具,但凡工具必有一操持的主体,操持法律的这一主体是否可以因为自己身份特殊而超越法律的限制为所欲为?在一个正常的社会中,政府也是社会活动的参与者之一,拿了纳税人的钱,替纳税人维持社会秩序,提供公共服务,这与请了一个钟点工做家务无异,正所谓“公仆”,所以操持法律的主体——政府也是不可以僭越法律按照自己的喜好行事的。

由此,“法治”并不是政府理解的“政府按照法律行政”,而是“法律治理一切”!

提供一个秩序井然的社会环境是政府的义务,但提供这个秩序的途径必须不违背法治原则,政府为达目的而操纵法律背离法治原则,这是在破坏社会秩序而不是维持社会秩序。

为了打击犯罪而脱离法制原则和罔顾必要的司法程序,又如何又能让犯罪分子心服口服伏法呢?愍不畏死,奈何你有严刑峻法?你杀的完吗?

另外从法律的公平性说,这种运动式的治理也违背了法律的公平性。法律的公平性,可以分为时间上的公平性和空间上的公平性。

中国人对严打这个词一定不会陌生,80年代初开始的第一次严打时就提出“从重从快”方针。就同一宗案件来说,在平时就是个治安案件,罚款拘留了事,但是如果到了严打运动期间,顺着从重从快这一方针,不搞你个十年八年估计是过不去的。

再拿重庆的“打黑”来说,重庆与其他省份一样,同处一部法律的治下,相同的罪状,可能在打黑期间的重庆,就会被定性为黑恶势力判重罪,但是在同一时期的其他省份就不一定了。

以上所述的“严打”和“打黑”似的社会治理运动,政府为达目的不仅为所欲为操纵法律,并严重违背法律的公平性,是反法治的。

又再来说说这个“唱红”,我猜,在这个“唱红”运动的发起者的眼中,“唱红”、“唱黑”、“唱《圣经》”、“唱《古兰经》”都无所谓,关键是要“唱”,是要让广大的治下百姓进入这个“唱”的状态。唱红,就是一个宗教仪式,通过这种仪式让人进入一种非理性的状态,人在非理性的状态非常容易被操纵,很多非理性的人聚集在一起,只要其中的自己人登高大吼一声,其他人必然应和。此时再辅以抓内奸、塑(非树)强敌等手段,增强这个已近癫狂的群体的凝聚力,成员必定是更加忠诚和无畏了。回过头看,文强不就是那个内奸,黑恶势力不就是那个敌人吗?中国传统的人治招数在重庆这片火红的土地上得到完美的展现。

发起这个唱红运动的人,最希望看到的就是这一幕,此时此刻,他就是这些癫狂状态下的非理性人的真主、上帝,而唱红的参与者,成为其在弱肉强势的丛林中生存的一枚棋子和砝码。

在一个非法治的社会中,法律保护不了任何人,强权亦然。姑且以小人之心度之,官拜一方诸侯的强权也害怕有朝一日成为清洗对象,所以才会有这“打黑唱红”种种闹剧!